上班時間受了傷,縫了十幾針,醫師建議在家休養2個月。
一開始的直覺是想到勞保可以申請,後來詳細看了才發現並不是這樣。勞保要申請的情況下有一些條件,要回到勞基法上去看。
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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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| |||||||||||||||||||
第五十九條 |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殘廢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。但如同一事故,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,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,雇主得予以抵充之:
(一)配偶及子女。 (二)父母。 (三)祖父母。 (四)孫子女。 (五)兄弟姐妹。 |
以朋友受傷休養兩個月的情況下,雇主應付就醫之必需的醫療費用與休養期間的工資(需照原領工資給與)。這是雇主的責任無法避免的,不管怎樣老闆就是要給這些錢。
例:就醫前後花了5萬元。休養兩個月,每月薪資3萬元。那麼老闆該給員工的就是11萬元。
那麼老闆如果不想付這些錢呢?那勞工的權益該如何爭取呢?
如果勞工因受傷、疾病無法上班,且未領到原有薪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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