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班受傷了,怎麼辦?

前兩天朋友傳了張受傷的圖來。問說過幾天能不能幫忙去載他回家?就稍微聊了一下,他現在的情況。

上班時間受了傷,縫了十幾針,醫師建議在家休養2個月。
一開始的直覺是想到勞保可以申請,後來詳細看了才發現並不是這樣。勞保要申請的情況下有一些條件,要回到勞基法上去看。

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

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
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殘廢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。但如同一事故,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,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,雇主得予以抵充之: 
一、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,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。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二、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。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,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,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。
三、勞工經治療終止後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,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,一次給予殘廢補償。殘廢補償標準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四、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,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,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。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:

     (一)配偶及子女。
   (二)父母。
   (三)祖父母。
   (四)孫子女。
   (五)兄弟姐妹。



上班時受傷,根據勞基法第59條,雇主應付以上補償。
以朋友受傷休養兩個月的情況下,雇主應付就醫之必需的醫療費用與休養期間的工資(需照原領工資給與)。這是雇主的責任無法避免的,不管怎樣老闆就是要給這些錢。

例:就醫前後花了5萬元。休養兩個月,每月薪資3萬元。那麼老闆該給員工的就是11萬元。
那麼老闆如果不想付這些錢呢?那勞工的權益該如何爭取呢?

 如果勞工因受傷、疾病無法上班,且未領到原有薪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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